辽宁工业大学创收性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2010年04月12日 16:50

  (辽工字[2004]64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创收性收入的管理,规范并统一学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创收性收入是指院内各部门、单位利用学院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内或对外经营、管理和服务时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各部门、单位的创收性收入上交院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适度上缴、自主支配”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拟收取的各种费用,需向财务处申报收费理由及其标准和依据,经同意并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由财务处统一到财政部门购买,各收费单位不得另行购买或印制收据。收据由财务处统一盖章签发,收费单位定期凭收据同财务处结算。
      第五条:院内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开具收费收据。
      第六条:使用创收性收入要有合理、合规的凭据。各部门、单位自主支配部分的创收性收入要留出一定比例用于弥补经费的不足。创收性结余转入各部门、单位的发展基金,留做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教学系部面向院内组织的办学,学院按收费额的10%收取条件费和管理费;面向院外组织的办学(含联合办学),学院收取15%的条件费和管理费。
      第八条:实验室、微机室、语音室的创收性收入学院收取20%的条件费和管理费;经批准的设备、房屋、场地出租(借)收入,学院按收入额的30%收取条件费和管理费。
      第九条:同等学历教育收入,学院收取30%的条件费和管理费。
      第十条:以学院名义组织的社会力量办学收入,学院收取30%的条件费和管理费。
      第十一条:老干部处组织的创收性收入,学院暂不收取管理费,条件费由后管会有关中心收取。
      第十二条:校办产业的创收性收入执行《校办产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在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需要部分或全部承担工资、校内津贴的部门和单位的创收性收入,执行《辽宁工业大学校内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创收性收入(含各种折让收入),全部上交学院作为预算外收入管理,发生的支出在有关科目中列支。
      第十五条:按有关规定收取的损坏物资赔偿费及罚没收入、各项押金、各种管理性收费要交到院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根据《辽宁工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创收性收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及时足额上交创收性收入,有责任管好、用好创收资金。
      第十七条: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各部门、单位创收性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