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教学实习费管理办法
2010年04月12日 16:49
(2004年10月6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实习费是贯彻教学大纲规定,保障教学实践环节运行的重要经费支出,为规范教学经费的使用,提高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财政拨款和我校财力情况,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原则,对教学实习经费实行预算定额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按照各学年教学计划,年初预算指标一次核定,包干到院(系、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类本、专科教学实习。
      第二章  教学实习费管理内容
      第四条 根据学院教学大纲的安排,教学实习费支出的主要方向是:
      一、认识实习:指低年级学生进入专业课程学习之前,为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而进行的教学实习。
      二、专业实习:指学生在专业学习当中,为增加某些专业技能及实践能力而进行的教学实习,包括金工实习、电子实习、汽车维护实习、测量实习、素描实习、化工工艺实习和外贸口语实习等。
      三、生产实习:指高年级学生修读本专业课程基本完毕之后,为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提高实际操作能力而进行的专业技能实习。
      四、毕业实习:指毕业生离校前的综合实习,包括毕业论文选题调研、毕业设计、撰写论文和答辩。
      第五条 按照各类教学实习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教学实习费开支范围包括:差旅费、讲课费、进厂费、安全费、资料费、材料费、保健费等。
      第六条 教学实习经费包括学生实习费和指导教师经费。学生实习费按生均标准核定,指导教师经费按实习学生比例核定。
      第七条 根据实习经费定额包干使用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实习经费按如下标准掌握:认识实习费开支标准为生均20元,建筑学及艺术类专业认识实习生均90元。生产实习费开支标准为本科生生均100元、专科生生均80元,建筑学和艺术类专业实习费标准为生均120元。指导教师经费按学生实习费的10%核定。毕业实习费开支标准为本科生生均120元、专科生生均100元。指导教师经费按学生实习费的10%核定。
      第三章  教学实习费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教学实习费预算管理
      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年初由各院(系)在申报本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时,将本单位当年各专业各类实习项目及实习人数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核实实习项目和人数后,财务处按照不同的定额标准,将各单位所需实习经费纳入各院系本年支出预算;由于教学计划的调整本年度取消或新增的实习项目应由院(系)提出预算调整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核后,教学校长审批,财务处方可调整预算指标。
      第九条 教学实习费使用管理
      1、各院(系)要严格掌握教学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最大限度的发挥实习经费的资金使用效益。对实习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要登记备查帐,随时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由各院(系)统一组织按人填列教学实习费用发放表,经实习学生本人签字院(系)领导、教务处处长审批后,由财务处直接列支。生实习费、毕业实习费转入学生个人帐户中。指导教师经费直接领取现金,指导教师根据实习的需要对学生实习经费安排使用。
      实习费报销。组织学生离校实习的,财务处凭费用发放表在教学实习费科目中直接列支,不再另行办理报销手续。在校内组织的认识实习,凭购买资料和各种实习材料的正式发票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
      指导教师实习经费报销与学生实习费报销方法相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以前学院有关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