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6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直接体现了学校的办学宗旨和任务。
第二条 教育事业支出即是资金的耗费,同时也反映事业计划完成情况,是办学效益的重要体现,教育事业支出是学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学校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二章 教育事业支出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教育事业支出按会计科目划分主要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业务招待费。
1.工资: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教职工的基本工资。
2.补助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
3.其他工资:指学校在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之外发给在职教职工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其他各种津贴、补贴等。
4.职工福利费:指按规定标准提取和国家规定允许学校开支的,用于在职教职工各项福利性的费用。
5.社会保障费:指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开支,以及学校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支出。
6.助学金:指按国家规定对在校学生发放的奖学金、勤工助学金、学生物价补贴、困难补助、学生活动费等。
7.公务费:指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的费用。
8.业务费:指学校为完成教学业务活动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开支。
9.设备购置费:指学校用于购置价值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投资额度以下,按国家资产管理的教学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图书等所发生的费用。
10.修缮费:指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的费用。
11.其他费用:指学校用于上述支出及业务招待费以外的必要开支。
12.业务招待费:指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第三章 教育事业支出的标准和口径
第四条 学校在职教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违反。
第五条 公务费中的水电费、邮电费等按国家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价格,根据有效的票据列报支出。
第六条 其他各项支出,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按学校年度支出预算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金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列报支出。
第八条 购入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材料可在领用时列报支出。
第九条 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支付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第十条 固定资产修购基金和学生奖贷学金,按省教育厅规定的比例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第十一条 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计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第四章 控制支出的措施
第十二条 财务处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各种财务制度、定额和费用开支标准,不得任意改变标准和擅自增加工资,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财务处必须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所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也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第十四条 财务处在办理各项支出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同时认真审核支出凭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五条 对自筹基建支出,专项支出等要按规定的渠道分别列支,不能相互混淆。
第十六条 在办理教育事业支出时,必须注意勤俭节约,既要考虑完成事业计划的资金需要,也要合理节约使用资金,讲究支出的经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