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2010年04月12日 16:45
辽工字[2001]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对预算的管理,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院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
      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构成。
      第三条  经学院党委会议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四条  预算编制的总原则
学院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既要考虑学院事业发展和建设需要,也要考虑到学院财力的可能。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搞赤字预算。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具体原则
      1.编制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尽量核实收入,避免出现赤字隐患。
      2.编制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从资金上保证教学、科研这一中心事业的顺利进行。同时,在确保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方法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
      1.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各项资金的来源、占用、使用效益等情况,分析差异,摸索收支规律,为新年度的预算编制打下可靠基础。
      2.了解和掌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其资金供需情况,掌握预算年度发展计划中各项目的轻重缓急,以便安排支出预算时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七条  学院预算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结合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上级财政部门对学院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
      1.财政补助收入根据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预算指标和专项经费编列;
      2.上级补助收入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列;
      3.事业收入要根据具体的收入项目确定,凡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要根据有关业务量和收费标准计算,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则要按上年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有关因素编列;
      4.经营收入应按本年度业务量和取费标准,同时参考上年收入编列;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根据附属单位上缴学院收入任务和本年度业务活动情况及上年上缴情况编制。
      第九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根据学院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的需要和财力可能进行测算,在保证教学和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它各项支出的原则进行编制。其具体内容为:
      1.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按照在册教职工人数(包括人事制度改革的合同制职工)和规定的标准计算编制。
      2.助学金支出按照享受生活补贴及奖学金的人数和标准计算编制。
      3.公务费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参照历史支出水平预测编制。
      4.设备购置费按照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
      5.修缮费按照安排的年度维修项目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
      6.业务费根据教学计划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
      7.其它费用根据有关标准参照历史支出水平编制。
      8.业务招待费根据公务费的一定比例编制。
      (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学院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计划,结合学院财力,在确保事业支出的前提下适度安排。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财务处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年度事业计划以及增减变动因素,提出学院收支预算建议数,经学院党委会议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本单位的正式预算,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即作为学院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学院正式预算在未批复前,为保证学院工作的正常运行,财务处可以先按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正式预算批复后,按正式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预算要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院长、财务处长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分层次管理的“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学院预算由财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加强收入预算的管理。对应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入帐,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以各种借口逃避财务管理,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足额及时缴入财政专户,核拨回来后再进入事业收入。
      第十五条  加强支出预算的管理。财务处要按照预算和事业进度,根据各部门上报的月度用款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及时、合理地拨付预算指标。在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控制各项支出,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所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
      第十六条  要认真贯彻执行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大力挖掘潜力,增收节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学院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凡是学院内能提供的服务项目,均应在学院发生各项支出;凡是属于招标采购的物资,都必须通过招标完成,否则财务部门不予以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第十九条  本年度预算指标有节余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应列入预算而未列入预算的费用开支,不能随意补报预算,从各级财政获得的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及其它经费拨款一般不予调整。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增加支出,用款单位必须将用款计划报主管领导同意,经财务处审核,报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指标。
      第二十二条  学院事业计划发生重大变化,引起收支项目需要调增、调减时,必须由院党委会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在没有收入来源增加时,不得追加支出预算。
      第六章  预算执行结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院年度终了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各项资金年度决算,包括预算收支的实际完成情况,事业计划的完成情况,对重大的支出项目,应做出详细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编制决算,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经院党委同意后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