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2010年04月12日 16: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划》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综合财务预算,优化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经济行为,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省属各高等学校会计工作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手段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全已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院校。各民办公助(或国有民营)学校、联办学校、社会力量办学等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对于二级分院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对于高等学校内部实行后勤社会化的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省属各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八条 省属各高等学校应建立由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人)、财务处长等人员组成的财经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分析综合财务预算,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经济信息,讨论决定学校重大的经济事项。
      第九条 高等学校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重大开支,一经学校财经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后,由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负责审批。日常一般开支,由财务处长审批。校内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主要行政负责人管理本单位的财经工作。
      第十条 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立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各级财务工作。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对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监督;负责对资产进行管理、清查;负责对其他财务活动进行管理;编制会计报表和进行财务分析。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和管理的需要,高等学校可在所属单位或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为学校财务处的派驻机构,其财务人员实行委派,接受财务处统一领导和管理,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校内各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一财务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兼职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属各高等学校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财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各高等学校的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十四条省属各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辽宁省教育厅。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管理的内容
      高等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  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保证刚性支出、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方法
      高等学校财务预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学校各用款部门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提出本部门预算,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各用款部门本年度预算汇总情况。结合本年度财务收支增减因素编制学校本年度综合财务预算。
      第十八条 预算审批程序
      综合财务预算年初由财务处提出建议方案,经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审核后,提交学校财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向学校党委会报告。并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调整
      高等学校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由学校财经管理委员会决定,并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l、教育经费拨款;2、科研经费拨款;3、其他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1、教学收入;2、科研收入;3、其他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省属各高等学校应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条件积极组织收入,但学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省政府或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各类收费都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省属各高等学校的非税收入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指标拨款进度及时下拨。
      合作办学的高校对外支付的学费分成部分要全额上缴财政部门作为财政代管资金管理,并由财政部门及时返还学校。
      第二十五条 为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的改革,规范教育系统的收费行为。省属各高等学校应按规定全部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取消收入过渡性帐户,收费直接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 省属各高等学校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开设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转移或挪用教育事业经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高等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可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等。按会计科目划分主要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业务招待费等。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支出。
      (三)自筹基建支出,即学校使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范围(见第十四章)。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口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的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三十一条,对于重大的经费支出,经学校财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党委会。
      第三十二条 省属各高等学校应积极开展增收节支,开源节流活动,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对财务管理成绩显著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建议给予奖励。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结余包括:1、经营收支结余;2、事业收支结余;3、专项资金结余。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收支差额或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提取比例为:事业基金为40%、专用基金为60%。
      第三十六条 省属各高等学校应在年终前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结算,正确计算各类余额。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帐,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七章 专用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主要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20%),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支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60%)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学生奖贷助基金,是按照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用于发放学生的奖学金、贷款贴息资金和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四)住房基金,事业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和用于自筹基建的资金。
      (五)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九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教育厅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 各项专用基金由财务部门设置专门账户核算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必须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入账后方能安排使用,不得未提先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该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对部门或个人长期占用的应收款项,财务部门要在该部门经费或个人工资中扣回。
      第四十六条 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账。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具体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学校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大于5万元的(含5万)应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核销。
      第五十条 资产购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办法。
      即单价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年累计在5万元以上执行政府采购办法。
      工程总投资额10万元以上,或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执行政府采购办法。
      第五十一条 省属各高等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高等学校无形资产(无论使从权还是所有权)的转让,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学校事业收入。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高等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不断以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投入到教育工作之中,形成生均成本。这种以固定资产的逐渐损耗而转移到生均成本中的那部分价值就是固定资产的折旧。(有形损耗是指由于使用和风吹雨淋造成固定资产的磨损;无形损耗是指科学进步等因素造成固定资产的淘汰)
      高等学校应该参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所确定的方法计提折旧 。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五十七条 借入款是指学校向财政部门、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借入的有偿使用的资金,包括科技开发贷款、基建贷款、科研项目借款、校办产业周转金等。
      学校根据慎重稳妥和实际需要的原则,加强对借入(资)款项的管理,保证借入(贷)款项能在限期内归还。高等学校应控制贷款规模,不得以扩招名义盲目贷款。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设备等贷款必须经省教育、省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要谨慎使用贷款资金,规避投资风险。
      应缴款是指学校收取的应当上交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应缴税金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交的各类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条 高等学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高等学校内部机构进行划转撤并时,其清算办法同上,并同时参照财政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办理。
      第六十一条 划转撤并的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高校,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处向外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教育事业费支出明细表)及财和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二级单位财务报告制度,已设立的二级分院财务机构和实行高校后勤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定期向学校报送财务报告,以保证全面、完整地反映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
      第六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   
      第六十七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财务处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供学校财经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参考、使用。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高等学校的财会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高等学校应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物价、税收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六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财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七十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如:校(院)长、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
      第七十一条 高等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学校财务部门实施,各部门和个人必须接受财务监督。
学校负责人支持财务部门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财务部门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三章 校办产业管理
      第七十二条 高等学校校办产业是指由学校统一领导,由学校进行投资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经营的企业。
      高等学校依据有关法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占有、使用、一定的处置和收益分配的权利。高等学校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保值责任,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但不具体从事、也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七十三条 校办产业实行统一领导,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 校办产业立足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基础之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面向高新技术,努力使学校的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或社会产品。
      对于老旧企业,科技含量低的企业,学校应对此关、停、并、转进行整顿。
      第七十五条 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对校办产业的管理,对已经使用的学校资产,一定要严格划分产权界限。
      对于长期借用的资金,视其经营状况进行彻底整顿,清理。
第七十六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
      第十四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七十七条 高校基本建设是指新建固定资产等公用设施,以满足高等学校扩大招生规模,为国家培养专门人才的需要,是促进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七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施工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七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历年基建计划等有关资料。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八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须经审计部门对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应以审计部门的结论意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八十一条 高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