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内各种收费行为,维护校内经济秩序,有效地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084号文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辽宁工业大学收费管理办法》和《辽宁工业大学收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工业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实施内部管理和服务收费的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 校内许可证的印制
第四条 《辽宁工业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处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收费许可证》样式印制。
第五条 《辽宁工业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分为二种:经学校批准的校内管理和服务性收费项目,颁发《辽宁工业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其他临时性管理和服务项目颁发《辽宁工业大学校内临时收费许可证》。各种许可证均由财务处审核后核发。
第三章 校内许可证的效用
第六条 校内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和部门依法收费的有效凭据。收费单位和部门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教师、学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校内收费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至三年。临时性收费许可证应注明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校内许可证的申请和签发
第八条 校内执收部门和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一个月,向学校财务处提交收费申请,同时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申请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以及社会和校内同类收费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经济业务的相关批件;
(三)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其他相关成本核算资料及收费资金分配建议。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批并签发校内收费许可证,建立校内收费许可证管理档案,负责校内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应在收到申请15日之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申请,亦应在收到申请15日之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校内许可证的审验
第十一条 校内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合格的,应由学校财务处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收费范围时,应先办理收费申报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办理校内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校内收费许可证丢失、损坏时,收费单位应在校内张贴告示,声明作废,并报告学校财务处,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四条 校内收费许可证不得随意涂改、转借。如有涂改、转借行为的,学校财务处有权收回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审验中如发现违反国家收费政策和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的,对违规部门及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及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