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收据管理办法
2012年01月09日 08:59

第一条  收据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始凭证,为了加强管理,规范使用,严格监督,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处统一负责各类票据的管理工作。财务处设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保管、发放和核验工作,校内其他非独立核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购买、核销票据。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领证》,并加以妥善保管,不得外借和转让。  

第四条  各单位应正确使用票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使用《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属于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及结算业务,使用《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

第五条  票据的领用管理。财务处设专人对收据的领用和回收情况进行登记。各使用单位在财务处按规定领取票据后,必须到财务处相关出纳窗口,在票据报销联加盖财务业务印章,严禁用单位行政印章代替财务业务印章。

第六条  票据的使用管理。票据填写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做到一事一开,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跨种类、跨行业使用。开出票据时,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内容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票据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各单位要设专人对所领票据进行保管、使用和登记,如有工作变动,须将所保管的票据交回或将交接情况通报财务处。票据使用实行交旧领新制度,每年年末财务处要清理、收缴各部门已领票据,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到财务处说明原因。

第七条  票据的报账管理。各票据使用单位应定期持已使用的票据到财务处办理缴款业务,由出纳人员核对票款一致后,在已缴款的票据存根联上加盖财务业务印章,其它会计人员不得代替出纳收取票款。票据管理人员应根据出纳人员已盖章情况核准存根联完整无缺后,做票据的回收登记工作。

第八条  票据的调阅管理。各票据使用部门如需查阅、复印已交回财务处的票据,应到财务处办理借阅手续,经财务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票据的保管。财务处设专人对已使用的票据进行整理、装订并归档,建立保管清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类票据需保留五年,按照省财政的规定销毁,并登记销毁清册。

第十条  票据的销毁。对未使用需要销毁的票据、已明文废止的票据和已使用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学校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

(二)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丢失、拆分票据的;

(三)不按规定返还和上缴票据和相应款项的;

(四)擅自印刷和购买票据的;

(五)因管理不善,丢失、毁损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拒不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的。

第十二条  各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学校将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